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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配置,方便消费,公开、公平、公正,先后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设区市零售许可证办证率合计应控制在总人口数(含流动人口,下同)的3.6‰以内,乡(镇)所在地(含)以上的办证率应控制在总人口数的4‰以内,乡(镇)所在地以下的办证率应控制在总人口数的5‰以内。行政村办证覆盖面应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应有一定间隔距离。具体间距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城建规划等进行确定。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处,应综合考虑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因素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对车站、码头、机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处,可根据日均人口流量规划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以下场所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的限制:
(一)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娱乐等特别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交通、通讯不便边远地区的零售点;
(三)大中型综合商场(超市)。
第七条 以下场所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
(二)加油站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距离以上场所50米内的商店。 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下岗工人、复退军人、自主创业大学生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发放。
第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细化规定,并举行听证,对外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当地社会情势的变化适时修改本辖区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