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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莆田市烟草专卖局、仙游县烟草专卖局
执法依据:共7件
1、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 号)第四条:……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3、部门规章3件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第六条: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4、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第三条第一款: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莆田市烟草专卖局
执法依据:共2件
1、部门规章1件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
第六条:……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跨设区的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28项
1. 违规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超过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3. 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销毁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5.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毁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6.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7. 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 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经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9.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0.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销毁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1. 擅自跨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2. 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3.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4.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5.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6.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免税卷烟、雪茄烟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以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7.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资格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8.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四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单位,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经营品种范围必须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渠道进货。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其中批发企业只能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货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19. 非法收购烟叶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非法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收购的烟叶,可处以非法收购货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0. 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卷烟、雪茄烟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供货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1. 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材料、生产场所和便利条件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依据: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原辅材料、烟草专用机械、特定烟机部件等专用设备和卷烟小包、条包等外包装物的,予以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上述违法物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生产场所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批发烟草制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批发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供货货物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3.非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销售、销毁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
执法依据: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按下类规定予以处罚:
(二)非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4. 销售非法渠道卷烟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非当地烟草批发企业提供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依法收购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25. 非法承运烟草专卖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运输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6. 无证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7.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强制5项
1. 收购擅自收购的烟叶、无证运输或者超量运输、携带的烟草专卖品、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销售非当地烟草批发企业提供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依法收购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卷烟、雪茄烟的;
(三)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 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六条: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其中批发企业只能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货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消其烟草制品经营资格:
(一)经营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
(二)超越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4.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
5. 封存、扣押涉案烟草专卖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时,可依法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封存、扣押,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登记保存。
(三)行政确认7项
1.对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罚没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对申请领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对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罚没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行政监督检查7项
1. 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 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三)查处下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3、买卖许可证的;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 监督销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4. 监督处理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5.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场所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证据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6. 监督拍卖烟草专卖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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